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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X 东 莞 X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粤 X 破申 X 号
法定代表人:X/span>
委托代理人:X京德恒X律师。
法定代表人:X
的执行案件涉及的债务约XX X。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X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X。”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X对被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曾 庆 枢
审 判 员 罗 广 杰
审 判 员 翟 柏 成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 惠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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