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要求 Ø具备计量项目CNAS资质,或者提供合作方CNAS资质,投标方需通过招标方审计并合格。 Ø投标方:一级注册计量师持证占比不低于X%,二级注册计量师持证占比不低于X%。 Ø对甲方开展校准服务的人员,至少需一年以上的校准经验,校准资格证书齐全。 Ø投标方计量项目的测量范围和测量不确定度应满足招标方的需求。 二、服务能力要求 Ø在社会上应服务至少3家通过GMP(CGMP、FDA、EU等)的单位,并能够依据GMP规范要求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三、服务要求 1)证书交付:投标方可以按需提供计量合格的电子版(需解密版本)与纸质版证书,配合招标方证书的补发需求。 2)溯源要求:满足招标方提出的溯源要求,必要时提供标准计量器具的相关证书信息、标准物质的溯源信息,以及计量的原始记录等数据。针对招标方指定的计量标准器具,须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机构开展计量,确保量值传递合法有效 3)方案确认:在提供相应的计量技术服务时,结合招标方的实际计量需求情况提供相应的计量方案;对于无明确技术规范的计量器具时,须提前与招标方进行确认后开展计量工作。 4)技术培训:对招标方计量人员免费提供计量相关的技术培训(理论与实操),至少2次/年。针对招标方内校计量器具,免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5)上门时效:对于不便送检的计量器具,在提出需求后应在5个自然X师上门开展计量工作。 6)送检时效:对于送检的计量器具,投标方在收到计量器具后,于5个自然日内完成计量工作且出具证书或者报告,并于7个自然日内送回。 7)送取频次:投标方须每周至少提供一次上门取件及送回服务。 8)加急服务:必要时,投标方应无条件响应并免费提供加急服务,并在双方协商时间内完成计量并出具报告。 违约处罚:上述4)、5)、6)、7)、8)条款在合同期内出现三次中标单位未按招标方要求执行,招标方将提交中标单位校准服务内容委托招标方认可的计量单位进行校准,产生费用从中标单位服务费扣除,其次付款将以季度方式结算给中标方。 9)数据真实性:投标方须保证校准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若招标方在合作过程中(内外部审计等)发现数据篡改等造假行为,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的全部损失。 X)损坏赔偿:投标方在开展计量器具服务时,若计量器具发生损坏,均由投标方承担相应赔偿。 X)委外限制:投标方无能力计量的器具,须及时告知招标方,并委托经招标方认可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此类委外服务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招标方提供计量器具总清单数量的X%。 X)报价执行:投标方须严格按报价单列明的项目及价格履约。若发现自身无能力、资质计量已报价设备,或因标准器委外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计量,投标方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方(含原因、计量机构及预计时间),须无条件委托具备计量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计量,确保在效期前完成计量,并按照合同报价单中的价格收费,且严禁以任何理由(如成本增加、差价等)要求调价或追加费用。违者须赔偿招标方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含工期延误、差价、停机损失等),招标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X须在7日内补足。 X)规范执行:所有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须根据招标方提供计量需求开展校准工作;未提供计量需求优先根据国家技术规范从严开展计量工作。对投标方所有不符合招标方校准服务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X)复检机制:投标方所有计量合格的计量器具,须接受招标方递送法定计量机构进行复检。如合同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与法定计量机构校准或检定结果不一致现象,招标方可直接终止与投标方生效的合同。 X)证书质量:投标方须严格依照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招标方开展校准服务,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如招标方有特殊需求,还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或技术报告。投标方有义务做到: Ø校准证书的正确率不低于X%; Ø对于因投标方原因导致的证书错误,须在收到招标方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修改。 X)结算准确:投标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校准数据完成计量清单的制定,结算清单准确率应达X%。若投标方出现差错≥5%以上,招标方有权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对投标方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