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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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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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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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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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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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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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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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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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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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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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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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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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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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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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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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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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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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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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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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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A7ER7UJ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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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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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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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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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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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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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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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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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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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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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股东对外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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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要求,履行股东同意手续: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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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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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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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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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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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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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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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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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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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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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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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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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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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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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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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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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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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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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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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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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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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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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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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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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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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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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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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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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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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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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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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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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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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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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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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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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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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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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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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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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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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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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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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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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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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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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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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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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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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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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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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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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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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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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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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顾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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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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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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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X.XX。其中标的企业X%股权转让底价为X.XX,债权转让底价为XX。若本项目最终成交价形成溢价,则溢价部X为股权溢价。2、标的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X级资质(证书编号:鄂房开[X]BX号)于X年X月X日取得,有效期至X年X月X日。3、X年8月X日,大冶国土资X大冶X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于X年9月X日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将土地权利人X,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鄂(X)大冶市不动产权第X号。此后,该宗土地于X年X月X日再次办理变更登记,权利人X,不动产权证号为鄂(X)大冶市不动产权第X号。4、据评估报告载:(1)大冶市自然资X于X年9月X日出具的《开工履约通知单》,文件指出,被评估单位于X年X月与大冶市自然资X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电子监管号X),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为X年3月1日至X年2月X日,经实地踏勘发现被评估单位目前未动工开发建设涉嫌闲置土地,如继续不按照出让合同履约建设的,大冶市自然资X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土地闲置及闲置所产生的无偿回收、补缴闲置滞纳金的风险事项,特提请报告的使用者关注。(2)根据待估宗地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建筑容积率不高于4.X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高于X%,绿地率不低于X%,本宗地商服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X住宅用地面积0.X顷,其他商服用地面积0.X公顷,出让总面积7,X.X平方米。据委托人介绍,该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7,X.X平方米)相差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的登记面积是大冶市自然资X现场实际测量的现状的面积X住宅用地面积6,X.X平方米,其他商服用地面积1,X.X平方米,本次参照不动产权证的登记面积进行评估。(3)根据待估宗地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本宗地竟得人须在宗地内按规划要X及房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竞得人还须在宗地内临矿冶大道底层配建商业用房X平方米,由出让人按总价XX回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5、其他披露内容:标的企业目前员工1人,全部由转让方派出,标的企业X%股权转让后,所有职工由转让方接收。6、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X年度审计报告;(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4)X年X月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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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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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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