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北京 2026-03-13
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字﹝X﹞X号
当事人:Xn>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由:违法建设
X年4月X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人(或某单位)在建欣苑三里X号楼南侧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X号楼1单XX南侧有简易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X.X平方米;建欣苑三里X号楼2单XX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2.4平方米;建欣苑三里X号楼3单XX南侧有砖混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建欣苑三里X号楼3单XX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建欣苑三里X号楼4单XX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上述房屋用于居住、储物。根据上述房屋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X年4月X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上述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收到本决定X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丰台
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X年3月X日
附件: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