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贵州 2026-04-07
XX(X)集X内“两违”行为处置,从根本XX(X)集X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妥善解决“两违”行为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X居民的合法权益,X健康有序建设,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X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X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X号)《XX规划条例》《X罚没财物管理办法》《X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X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X〕X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X实际,拟定了《X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过电话反馈意见:X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XXX中段XXX,并在信封上注明“《X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X年X月X日。
附件:X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
XX
X年X月X日
X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改变土地性质或未按批准面积超占土地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统称为违法建设。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或未取得有关建设用地规划X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第二条 未按照规划和土地用途建设,确需改变用途的,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XX申请X变更手续,补缴相关税费。不主动申请X的,按照《XX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X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平方米以5X以上XX以下罚款。
X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XX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X所在XX新建、扩建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XX,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按每平方米XX标准X所在地以外的建制X新建、扩建房屋的按每平方米XX标准X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X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的X基础设施配套费。
补缴土地价款、相关税费按照《中华人民X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X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X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X〕X号)等法律法规X。
第三条 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未按建设用地许可面积超占土地建设的行为,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申请X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违法用地作出处罚后,补缴相关税费,并按照以下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一)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
1.超占出让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2.超占出让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3.超占出让土地面积在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5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4.超占出让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8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5.超占出让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1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6.超占出让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4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7.超占出让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7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8.超占出让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3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
1.超占划拨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2.超占划拨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3.超占划拨土地面积在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以1.5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4.超占划拨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以1.8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5.超占划拨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以2.1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6.超占划拨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以2.4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7.超占划拨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X平方米以内(含X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以2.7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8.超占划拨土地面积X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地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X%以3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
第四条 未X规划许可证或者未X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申请X相关手续的:
(一)未X规划许可证,按照《XX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XX范围内的,X造价的8%予以处X)所在地集X范围内的X造价的7%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X点。X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X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二)已X规划许可证,但X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XX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超出规划许可部X建筑面积作出如下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XX范围内的,X造价的7%予以处X)所在地集X范围内的X造价的5%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X点。X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X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和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的处置情形:
(一)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
1.无用地批准手续、无建设许可手续情形的,按照《XX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XX范围内的,X造价的X%予以处X)所在地集X范围内的X造价的7%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X点。X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X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2.有用地批准手续、无建设许可手续情形的,按照《XX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XX范围内的,X造价的8%予以处X)所在地集X范围内的X造价的5%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X点。X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X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3.有用地批准手续、有建设许可手续情形的,未X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XX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XX范围内的,X造价的7%予以处X)所在地集X范围内的X造价的5%予以处罚,若存量“两违”处罚对象主动申请接受处置的,处罚标准下浮2个百X点。X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鉴于该类型不宜拆除,对超出规划部X采取没收实物的方式处罚,不并处罚款。
4.宅基地相关规定: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X平方米,不作处罚;宅基地面积大于X平方米,根据违法行为轻重,按照《X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违法占地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
第六条 关于对没收实物的处置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和解决民生问题,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没收的实物处置,土地处置按宗地所在土地等级,以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建筑物X造价优先处置给“两违”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置的,建筑物处置费下浮X%。
第七条 不符合规划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侵占国有土地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两违”行为,依法拆除。
(二X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危害公共利益的“两违”行为,依法拆除。
(三)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恶意违法强占抢建、搭建的,依法拆除。
第八条 X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X类处置土地XX价。
(一)XXXX基准地价(详X土地级别调X及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XX/平方米,二级XX/平方米,三级XX/平方米,四级XX/平方米,五级XX/平方米;
X类别和基准地价:一XXXX,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XX/平方米;二X、羊桥X,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XX/平方米;三XX、X,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XX/平方米。
第九条X年X关于印X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岑府办发〔X〕X号)执行。框架结构为XX/平方米,砖混结构为XX/平方米,砖木结构为XX/平方米,纯木结构 XX/平方米,简易结构为XX/平方米;
对于X年以前存量“两违”行X造价执行标准按照《X“两违”行为集中处置X专题会议纪要》(岑两违处置办专议〔X〕1号)纪要执行:
(一)X年至X年建筑物造价执行标准,框架结构为XX/平方米,砖混结构为XX/平方米,砖木结构为XX/平方米;
(二)X年及以前建筑物造价执行标准,框架结构为XX/平方米,砖混结构为XX/平方米,砖木结构为XX/平方米。
第十条 处置对象持房屋安全鉴定评X对出具“两违”处置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单位(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的审查意见,宗地测绘图、房屋测绘报告,处罚决定书或处置协议、罚款缴款凭证、土地出让缴款凭证、建筑物出让款缴款凭证、X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凭证、补缴相关税费XX不动产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确定处置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书面通知“两违”行为对象,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置。
第十二条 X移X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参与“两违”行为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扰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四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六条 在处置过程中,具体问题本细则未尽事宜的,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XX、XX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为X年X月X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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