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大渡口区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全区限额X和X星作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强化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区住房城乡建委草拟了《大渡口区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广大市民朋友于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质安站,。
重庆市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X年4月2日
大渡口区限额X和X星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全区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大渡口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X类: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X投资额在XX以下(含XX)或者建筑面积在X平方米以下(含X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和市政X。具体包括:
1.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各类非住宅房屋X;
2.限额以下的房屋扩建、X部拆除)、保修、修X;
3.限额以下的XX;
4.限额以下的市政道路、设施设备的X;
5.限额以下的各类市政基础X(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X除外);
6.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X;
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进行调X的,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标准相应予以调X。
(二)X类:投资XX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环保、通信、电力、文物、公X,以及X(含背街X、架空X等)、环境X、市政公用X等。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区教委X、区经济信息委X、区X、区X、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X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X、区大X、X、区规划X、区消防救援支队、建桥工业X[A1]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应按照市级部X划X标准,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纳入限额X管理的具体标准,并将划X标准报区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限额规定或调X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X投资额>XX但建筑面积≤X平方X;建筑面积>XX投资额≤XX;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X;
3.电梯改造、更XX;
4.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X;
5X空间作X;
6.涉及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土方开X;
7.涉及搭设高度X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X(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X;
8.涉及XX;
9.涉及《X危险性较大的X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XX。
不含上述情形的判定为低X。
以上限额以下高X主要为房屋建筑和市政X类,X类参照执行,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限额X风险X级标准,并将X级标准报区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X星作业定义和范围】本办法所称的X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X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空调、太阳X、管道、环保设施X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X安装等各类建筑外墙X星高处作业;
3.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4.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5.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6.住宅区、公共场所绿化枝叶修剪;
7.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8.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X星作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作业活动的许可审批、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不涉及公共区域)进行的X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特殊情况】限额以上农村X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建设手续;限额以下农村X属于限额X,管理责任、管理要求、保障措施等事宜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渡住建发〔X〕X号)执行,《通知》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住宅X属于限额X,管理责任、禁止行为、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渡住建发〔X〕X号)执行,《通知》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投资进行限额X的任何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个X和X星作业的建设单X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一)限额X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与生产经营X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2.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X需额外提供装饰装修方案;完工后 5 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支持鼓励委托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技术服务X监理或建设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指导及教育培训。
3X信息登记表、安全生产承诺X主要入口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
4X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
5.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需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施工前需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实施;涉及增加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房屋安全的,需先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再按上述流程获取设计方案并委托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查清地下管线情况,按规定签订保护协议,组织制订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涉及拆改燃气、电力等管道及设施的,事先征求管道权属企业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改完成后经管道权属企业安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X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9.需办理施工X,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不得X规避许可。
X.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二)高风险限额X的建设单位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施工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2.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X特点及风险,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4.申报信息登记时,需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
第七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X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X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应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提供技术服务、提示安全风险和参与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机构(含各类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公房等管理机构)要充X发挥“前哨”的作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违规动火作业、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等行为应当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X星作业业主安全生产责任】委托生产经营单位或雇请他人进行X星作业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在X星作业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安全生产信息,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二)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者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X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X施工作业或X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限额X和X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开展施工或作业活动,确保安全,配合落实信息登记工作。
2.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3.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不得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施工或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需开展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4.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5.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人员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
6.涉及特种作业的,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7.涉及吊装、动火、悬吊、挖掘、拆X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的,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作业,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8.依法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根据查明的地下管线情况制订保护方案并落实;施工现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9.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X.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噪声和扬尘控制等规定要求。
X.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二)高风险限额X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存档;严格按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3.强化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业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X改事故隐患。
4.现场技术负X特点及风险,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5.配X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开展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
6.在人员密集的既有房屋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X的施工作业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其他高危作业内容,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X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作业。
7.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险情时,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8.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X隔;实施动火作业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 职责X工
第十一条【监管原则】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职责法定、“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X级负责的X工原则和全过程、全覆盖、全范围的监管原则X街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X街与各区级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X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区安委会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在区安委会的指导下,区安委会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各行业部门(单X街开展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牵头X和X星作业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X和X星作业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和路径。
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依据《大渡口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X、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X等X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依职责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X街上报的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限额X相关资料,建立本行业领域限额X监管台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业领域限额X安全开展巡查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高风险限额X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责令X改或依法查处X街移送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限额X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领域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管理指引和管理制X街对高X实施重点监管。
区规划X、区住房城乡建委、区X等查违执法部门依职责统筹指导查处限额X和X星作业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其他行业部门职责】 区教委X、区X等综合监管部门或X公共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X工,负责协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的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限额X和X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收集掌握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限额X相关资料,建立本行业领域限额X监管台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业领域限额X安全开展巡查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高风险限额X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责令X改或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轨道、交通、水务、电力、油气、燃气、通信等专营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组织实施限额X或者X星作业,应依法履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村社职责】各村、各社区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限额X登记信息和材料,建立限额X和X星作业监管台账;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检查,发现安全X、街道办事处报告;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限额X完工核销材料,动态更新监管台账,对已完工逾期未申报的,及时复查核查。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公安监管场所、监狱、码头、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区域以及其他依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场所内实施的限额X或者X星作业由其管理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第四章 登记和检查
第十八条【登记制度】限额X和X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作业前主动申报登记有关信息和材料。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限额XX,由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受理登记信息和材料,物业服务单位应建立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限额X和X星作业监管台账,定期报送至村委会、社区。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外的限额X和X星作业,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受理登记信息和材料;村委会、社区应建立限额X和X星作业监管台账,汇总物业服务单位报送的台账后,定期将监管台X街。
限额X信息登记有效期为1月,逾期未开工的,应及时告知受理单位,并在重新开工前进行二次登记。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X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者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九条【登记材料】限额XX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
(一)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类限额X,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渡住建发〔X〕X号)开展登记工作。申请登记资料:
1.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详见附件1)。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书、业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3.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装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
4.安全生产承诺书。
5.涉及高风险装饰装X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涉及增加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涉及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限额以下农村住房X,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渡住建发〔X〕X号)开展备案工作。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三)其他类X申请登记资料:
1.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
2X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3X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4.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安全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5)。
5.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6.涉及高X或者危险作业的,应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涉及高X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X星作业应填写X星作业登记表(详见附件3),应当登记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者人员、特种作业证件及其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条【安全巡查制度】限额X和X星作业实行X级X类安全巡查制度。
(一)(二)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限额X和X星作业日常管理相关工作;应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安全巡查,巡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项目不少于X个(行业领域限额X不足X个的,应全覆盖检查)X街吹哨,部门报到”机X街报送的高风险限额X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制止并责令X改、依法查处或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核销制度】限额X和X星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完工核销,巡查人员应对完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实现闭环管理;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限额X,物业服务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受理汇总后报送至村委会、社区;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外的限额X,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受理;各村委会、社区应动态更新限额X监管台账,X状态。
超过合同工期5个工作日且未申报完工核销的限额X,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管理机构及村委会、社区应及时进行复查核查,确已竣工的及时更新监管台X状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进行限额X和X星作业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承接限额X或X星作业,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单位是指行使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及其X,包括商XX及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司。
第二十三条【例外】临时建筑、X和违法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许可报建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者应当停控的其他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建(构)筑X应按X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X所在X主管部门备案X主管部门监管,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建设施工暨既有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X日后试行,有效期5年。
附件X.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
2.限额X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3.X星作业安全生产登记表;
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6.限额X或X星作业违法行为报告单(示例)
7.限额X和X星作业监管台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