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能源 河南 2026-08-08
许龙-X-8-4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X-X-X-X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X,X吨
3. 交货地址:X4. 交货日期X-X-X 至 X-X-X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X.明确数量、质量确认方式,及存在异议解决方法。2.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开始付款。3.付款方式:现汇、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使用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付款时,次月付款,出卖方需承担贴现利息,同时结算价格下调0.5%。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出卖人应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按照合同数量预缴竞价服务费,标准为1X/吨。合同兑现率不足X%时,由于供应商原因的,未兑现部X(合同量减结算量)的竞价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买受人原因的,未兑现部X的服务费可以退还,但必须出具经采购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竞价服务费退费申请。5.当月实际结算金额小于0X时,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按0X结算。6.投标前需向许昌龙岗公司缴纳竞价保证金2X和履约保证金5X,否则视为投标无效。凡是成交不履行合同,考核履约保证金5X。。
X. 是否含税:含税
| 煤种 | 供煤矿点 | 供煤地点 | 交货地点 | 数量(X吨) |
| 贫瘦煤 | * | (含发货点经度、纬度) | 买受人煤场或煤沟 |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发热量 | 全水 | 挥发X | 硫X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Vad(%) | St,d(%) | ST(℃) | HGI | (mm) |
| ≥X | ≤X | X≤Vad(%)≤X | ≤0.8 | ≥X | ≥X | ≤X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
2.每日入厂车辆所有挂车长度偏差不超2米,经质检部发现,由质检部对车辆进行考核2吨/车。
3.按照许昌市环保部门要求,承运使用车辆应满足的条件和考核条款如下(运输车辆需采用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车运输,新能源车为充电车或充氢车):合同周期内,清洁运输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到厂距离进行X段管理,其中X公里以内,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X%;X-X公里,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X%;超过X公里的不进行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结算价格考核XX/吨。如遇地方环保管控造成车辆无法按时进厂的,双方互不追究因此产生的损失。若发现车辆套牌,考核XX/车。(适用汽车运输)
3.承运车辆必须是自卸车、有声光雷达,否则考核XX/车。
4.使用皮带采样机进行采样时,单批次到货量不得低于X吨,否则考核(X-当天进煤量)*2X/吨。
5.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风险X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煤炭所有权及全部货权,不因出卖人委托任何承运人(含第三方)运输而转移。
火车运输: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铁路运输运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除买受人专用线取送车费、货车延时占用费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使用买受人租赁K型车运输的,在最终结算价格基础上下调5X/吨。国铁运输运费由出卖人负责,使用国铁运输且地方铁路运费需要代扣X下站的运费代扣金额为(载重*X/1.X*1.X)X;苏桥下站的运费代扣金额为(载重*X/1.X*1.X)X。
3.风险X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煤炭所有权及全部货权,不因出卖人委托任何承运人(含第三方)运输而转移。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化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单个合同量不少于X吨。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X%,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X价+数量调X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X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热值基准价格测算增减幅度计算只入不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具体如下:
|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X/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Qnet,ar≥X | 成交价格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X≤Qnet,ar<X | 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约定热值*X*1.5(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X≤Qnet,ar<X | 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约定热值*X*3(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X≤Qnet,ar<X | 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约定热值*X*4.5(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X≤Qnet,ar<X | 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约定热值*X*6(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X≤Qnet,ar<X | 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约定热值*X*7.5(增减幅度)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Qnet,ar<X千卡/千克时,每降低1千卡/千克,到厂价较约定热值-X≤Qnet,ar<约定热值-X的到厂价降低0.XX/兆卡,按合同周期加权计算。 | |||
| 发热量日考核: 单日Qnet,ar<X千卡/千克时,扣XX/吨,按当日煤量核算,参与本月热值加权平均。 单日Qnet,ar低于X千卡/千克,合同暂停执行,三日内未完成X改或拒不X改,终止合同。 | |||
2.质量调X价:硫X/挥发X/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X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X价格: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X/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X价公式 |
| 1 | 硫XSt,d | 0.8﹤St,d≤1.0 | --- | -X | --- | 合同周期 | --- |
| 2 | 硫XSt,d | 1.0﹤St,d≤1.2 | --- | -X | --- | 合同周期 | --- |
| 3 | 硫XSt,d | 1.2﹤St,d≤1.4 | --- | -X | --- | 合同周期 | --- |
| 4 | 硫XSt,d | 1.4﹤St,d | 0.1 | -X | 0.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5 | 硫XSt,d | 1.0﹤St,d | --- | -X | --- | 单批次 | --- |
| 6 | 硫XSt,d | St,d>1.8 | 合同暂停执行,三日内未完成X改或拒不X改,终止合同。 | ||||
出现上述第5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X/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X价公式 |
| 1 | 挥发XVad | X<Vad | 0.X | -0.X | X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挥发XVad | Vad<X | -0.X | -0.X | X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3 | 挥发XVad | Vad>X | --- | -X | X | 单批次 | --- |
| 4 | 挥发XVad | Vad<X | --- | -X | X | 单批次 | --- |
空干基挥发XVad≤8%,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原合同的考核条款执行不变。
出现上述第3、4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X/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X价公式 |
| 1 | 全水Mt | X<Mt≤X | 0.1 | -0.5 | X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2 | 全水Mt | X<Mt | 0.1 | -1 | X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进一法取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3 | 全水Mt | X<Mt≤X | -- | -X | -- | 单批次 | -- |
| 4 | 全水Mt | X<Mt | -- | -X | -- | 单批次 | -- |
当合同周期X<Mt时,扣除金额为序号1与序号2之和。出现上述第3及4小项时,该批次既进行单批次考核又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3.数量调X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X-X%内的,不调X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X价格:
|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 X%≤到货率<X%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XX/兆卡 |
| X%≤到货率<X%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XX/兆卡 |
| X%≤到货率<X%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XX/兆卡 |
| 到货率<X%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XX/兆卡,延期6个月支付煤款,并扣除保证金。 |
| X%<到货率≤X% | 签订补充协议 |
| 到货率>X% | 履行议价审批手续 |
发运量因卖方原因履约不足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其他原因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4、发现灰熔点(软化温度)ST(℃)化验结果低于X℃,立即停止上煤,终止与该供应商的合同执行,原合同的考核条款执行不变,以买受人出具化验结果为准。
五、结算及付款
1.明确数量、质量确认方式,及存在异议解决方法。
2.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开始付款。
3.付款方式:现汇、承兑汇票或者信用证。使用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付款时,次月付款,出卖方需承担贴现利息,同时结算价格下调0.5%。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出卖人应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按照合同数量预缴竞价服务费,标准为1X/吨。合同兑现率不足X%时,由于供应商原因的,未兑现部X(合同量减结算量)的竞价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买受人原因的,未兑现部X的服务费可以退还,但必须出具经采购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竞价服务费退费申请。
5.当月实际结算金额小于0X时,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按0X结算。
6.投标前需向许昌龙岗公司缴纳竞价保证金2X和履约保证金5X,否则视为投标无效。凡是成交不履行合同,考核履约保证金5X。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如出现掺杂使假、煤质上下不一致或其他混装现象,或者买受人若发现煤车有明显的石块、杂质、矸石过大等严重超标情况时,即启X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处罚。
2、检查发现煤质存在明显掺配不均,且低质煤铺底行为,经双方确认,该合同已履约量按照该车人工抽样化验值结算,且结算周期不低于6个月,该供应商置黑处理。其他煤质异常处理相关规定。
3、出卖人运输车辆必须加装“云驿”摄像头,方可在装车点进行预约,装车地点需安装摄像头且能共享摄像头画面。使用“云驿”系统预约且车辆必须有可追溯的完X的行驶轨迹及视频录像。设备安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预约地点必须在装车点1公里范围内,如违反前述要求,给予2X/车的处罚,同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冻结6个月处理。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5X,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需通过银行电汇形式按照X指定账户,燃料采购部在接到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期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后,供应商提出申请,燃料采购部书面通知财务管理部,X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如未提出申请,履约保证金X调运原因、环保原因、降价原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供应燃X有权停止采购该供应商燃煤,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卖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6、由于来煤煤质较湿、掺配煤泥较多等原因造成机械采样机无法采样的,电厂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X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X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许昌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X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X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周期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X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X。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X,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X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X份,买受人X份,出卖人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出卖人(盖章): | 买受人(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通讯地址:X1" rowspan="1">通讯地址:X1" rowspan="1">联系人:X: | 联系人:X: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账号: | 账号: |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许昌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X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X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X
2. 联系人:Xp>
3. 联系电话X
八、备注
1.煤质异常时参X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执行,其中处理规定如下:机采样与抽查样偏差(千卡/千克)加权系数(机械采样:抽查样)抽查样低于机采样X-X(不含)时2X抽查样低于机采样X-X(不含)时1X抽查样低于机采样X-X(不含)时 0X(并扣罚当批次来煤数量的X%)抽查样低于机采样X时 0X(并扣罚该合同周期内全部来煤量的X%)2.受中国X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X负责运营。 X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X。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X/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X《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X 收款银XX营业部 银行账号X 大额支付行号X 税务登记号XW6D 邮寄地址:X6号院1号楼B座X层 邮政编码X X首页。
九、合同附件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