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化工,环保 湖北 2026-08-06
十堰市发改委X:X
报
来
《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宏迈高科
7
X吨磷酸铁锂项目进行
节能审查的请示》
(十发改〔
X
〕
X
号)
收悉(项目代码:
X-X-X-X-X
)。该项目由
丹江X备案,项目引进三条第四代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线,采用磷酸铁固相烧结工艺,购置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研发等工器具多台套,配套机电设备安装、能源、消防、环保、安防、数字化工厂等基础设施,实现年新增高压实密度磷酸铁锂
7
X吨产能规模。
根据
国家、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相关规定及
委托机构评审意见,
对项目用能
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
原则同意该项目
最终修改后的
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X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项目
X
年
6
月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
X
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X
X
吨标煤(等价值X
X
吨标煤),
其中年耗电力
X.X
X
千瓦时
、年耗天然气
X.X
X
方
,
年耗新水
X.X
X吨。
二
、
该项目对十堰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有较大影响
。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X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十堰市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十堰市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十堰市发改委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
6
年
7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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