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轻工纺织食品,商业服务 云南 2026-08-06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X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X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X起草了《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X售X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X年8月6日至X年9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X-X
通信地址:Xnt-family: 国标仿宋; font-size: Xpx">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X北路X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邮编:X),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X售X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X售X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X售X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X售X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X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XX管理。
电子烟X按照《云南省电子烟X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X售点(以下简称X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以下简称X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X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X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X类施策、尊重历史、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X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第五条 X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X售点等布第二章 X标准
第六条 X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X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X售点之间的距离。
X售点间距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X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X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X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参照行政区划,通过细X市场X格X格划X为稳定区、培育区、发展区、核心区四种市场类型,对应X售点间隔距离标准X别为X米、X米、X米、0米,具体如下:
稳定区:是指商业化和城市化程度较为稳定,原有烟草制品X售点设置已能较好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的区域,对应距离标准不低于X米。
培育区:是指商业区、居民区、交通枢纽等仍在进一步建设中,并具有一定经济发展空间的区域,原有烟草制品X售点设置还有市场发展需求的区域,对应距离标准不低于X米。
发展区:是指大型商业综合体、4A级及以上景区、大型居民生活区、辖区旅居“打卡地”等较为集中,人流量较大,商业化程度较高,原有烟草制品X售点设置还有较大市场发展需求的区域,对应距离标准不低于X米。
核心区:是指城市功能高度集中、人员流动频繁的核心商X区(CBD)或交通枢纽区域,具有高人流密度特点,市场发展活跃,烟草制品消费需求较高,原有烟草制品X售点设置还有很大市场发展需求,且边界四至清晰的区域,不设距离标准,可单独设置数量管理的区域。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X格内可设置的X售点规划数量X格内人口数量、烟草制品销量、X售许可证申办数量变化幅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X。
第九条 本县X售X规划数及X格归属等详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X烟草制品X售X公示表》(附件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X雪茄烟专营店X售X公示表》(附件3)、《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XX格示意图》(附件4)。
第十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景区、旅居“打卡地”、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单独设置特殊区域,可单独设置X售X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结合相应人流数量、场所配置等实际,进行规划并动态调X。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单独设置一个X售点,X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
(一)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休息室、办公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在X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烟草专业店;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封闭经营管理区域;
(三)未设置烟草制品X售点的加油站及其配套服务区内部;
(四)未设置烟草制品X售点的地铁站(按每站计)内部;
(五)商用楼宇(按每栋楼宇计)公共楼层部X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但未设置烟草制品X售点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X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X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X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XX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X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除外)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或车库、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烟花爆竹、农药化肥、美容美发、药妆医械等业态。
(十)城市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向外延伸X米以内,农村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向外延伸X米以内;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X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以及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X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母婴产品、文化体育、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业态。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X格内新址变更许可证的X格规划数限制,X售点间距要求X格间距标准的X%执行;X格新址变更X格规划数限制,X售点间距X格间距标准的X%执行。
第十五条 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户,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在办理许可证歇业后六个月内,持证X格新址上新办X售许可证的X格规划数限制,X售点间距X格间距标准的X%执行。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申请办理X售许可证X格规划数限制,X售点间X格间距标准的X%执行: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本条中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听力、言语、肢体二级及以上具有从事烟草专卖X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限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X标准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X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受辖区雪茄烟专营X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X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明确的不予设置X售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X售点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X售点、电子烟X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九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X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X售X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X售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以属地管辖和指X各类行政功能区(如经开区、高新区)的划X限制。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X划定的各类功能区域,均应依法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X的,从其规定,并在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X规划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详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烟
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X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县X售X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X,并经公示后实施。动态调X规则按照《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X售X规划数动态调X管理制度》(附件6)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X”是指X、X、XX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城市区域是指位于主城区(仁德街道办事处:东发社区、凤梧社区、牧糜社区、南钟社区、学府社区、月秀社区)、城乡结合区(北观村委会、道院村委会、和平村委会、建设社区、胜利村委会)、特殊区域;农村区域是指除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以外X(街道)。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X负责解释。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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