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湖北 2026-08-08
(X)鄂X破申X号
X年7月X日,本院X的申请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X原因,且经初步识别具有重X价值和重X可行性为由,向本院申X重X,并向本院一并提出预重X申请。为降低重X成本、提高重X效率、提升重X成功率,有效识别其重X价值及重X可行性,依照
(一)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材
料,定期向临时债权人会议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财 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三)不得实施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不得为逃避债务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
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五)停止个别清偿债务,但维系基本生产运营所必要的开
支,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 益的除外;
(六)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X方案作出
决策的信息,就预重X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七)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X方案;
(八)完成与预重X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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