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典型案例 “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黑龙江省某市住建局增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被行政复议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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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典型案例 “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黑龙江省某市住建局增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被行政复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江苏   2026-03-27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典型案例 “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黑龙江省某市住建局增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被行政复议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适用领域

    案例类型:行政审批

    推荐应用场合:学习培训

    案例来源

    具体案情备案申请。X认为,即便以X年5月4日作为申请时间,该公司申请备案也已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缴纳罚款后才能办理备案,故未同意备案。由此,案涉房屋X也X及房屋业主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该问题。经研判,该信访事项符合通过行政复议程X于X年7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X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X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X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X日内未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XX以上XX以下罚款。该案中,申请人虽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备案,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备案行为X属不同性质,行政处罚的执行并非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要求其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增设了备案条件。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承诺在X日内为申X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借鉴意义:“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虽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行政备案X属不同性质的不同事项,在法律、法规未将行政处罚明确列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所需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要求先予行政处罚、再予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属于违法增设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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