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龙政行复〔2025〕196号)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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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龙政行复〔2025〕196号)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福建   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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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

    被申X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郑某不服被申请人龙X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市交管支队”)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岩公交行罚决字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X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X年X月8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于X年X月X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X年1月X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X.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号处罚决定;2.依法重新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合理吊销E证处罚保留C1。

    申请人称X年X月X日、申请人先后两次驾驶两轮摩托车时因饮酒驾驶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获,后被申请人作出合并吊销申请人 C1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事实认定与处罚匹配度不足。申请人两次违法均系驾驶两轮摩托车,虽持有C1驾驶证,但其违法行为载体与C1准驾车型(小型汽车)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合并吊销C1驾驶证,未区X准驾车型对应违法场景,对申请人合法准驾权益过度限制,处罚与违法情节不相适应,显失公正。二、处罚裁量过重,违背比例原则。两次饮酒驾驶摩托车均属轻微交通违法,无交通事故、逃逸等加重情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应处暂扣驾驶证、罚款,多次违法可累加暂扣期限,被申请人直接合并吊销驾驶证,远超同类违法的常规处罚标准,裁量过重,违背行政处罚比例原则。三、程序存在瑕疵。被申请人作出合并处罚前,未依法充X告知申请人合并处罚的具体依据、裁量标准及陈述申辩权利,剥夺了申请人合法救济机会,执法程序不规范,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吊销C1驾驶证处罚决定裁量不当、程序瑕疵,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合理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二、XXX号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答复人于X年X月X日对申请人郑某该行为给予罚款XX,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三、XXX号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四、XXX号处罚决定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XX、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五、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个X体,准驾车型是当事人取得驾驶资格的车型范围,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当然包含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答复人吊销申请人C1E所有准驾车型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答复人作出编号〔X〕第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注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恳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载明其准驾车型为C1E,初次领证日期为X年8月X日,有效期限为X年8月X日至X年8月X日。

    X年X月X日X时XX,申请人在龙岩市连城县山深线X公里X米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连X交通警察大队于X年X月X日作出连公交行罚决字〔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XX,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X年X月X日X时XX,申请人饮酒后驾驶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途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Xmg/Xml,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当日,市交管支队新罗大队对申请人作出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出具了编号为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在该凭证上签名捺印。

    X年X月X日,市交管支队对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一案,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申请人对其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其酒精检测结果为Xmg/Xml以及曾因X年X月X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事实均予认可,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同日,市交管支队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申请人告知拟对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天、吊销驾驶证、罚款XX的处罚,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及处罚的理由、依据等;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中手写“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签名捺印。当日,市交管支队经集体讨论、领导审批,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案涉XXX号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于X年X月X日X时XX,在人民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XX、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日,市交管支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作出《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X〕第XXX号),注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现申请人不服案涉XXX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呈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报告书》《龙X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福建省龙X交通管理支队立案决定书》(岩公交立字XXX)、《询问笔录》《福建省龙X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集体讨论记录表》《福建省龙X交通管理支队领导审批表》(岩公交审字[X]第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公交行罚决字〔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X〕第XXX号)。

    本机关认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X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X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X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X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市X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发生于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交管支队作出的案涉XXX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认定事实方面,《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途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申请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Xmg/X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X-X)中4.1“饮酒后驾车阈值≥Xmg/Xml,<Xmg/Xml”之规定,申请人已达饮酒驾车标准。同时,申请人曾于X年X月X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连X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市交管支队认定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申请人在听取意见时提出交警在抓获他时其在打电话并未驾驶机动车、交警涉嫌钓鱼执法等主张,因申请人在市交管支队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时对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该主张申请人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

    关于适用法律方面,市交管支队根据《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X以上二千X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X以上二千X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XX、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对违反《道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道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就案涉XXX号处罚决定作出程序方面,市交管支队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集体讨论、领导审批等程序后,依法作出案涉XXX号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充X告知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及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不规范等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两次违法均系驾驶二轮摩托车、案涉处罚决定吊销其准驾车型为C1的汽车驾驶证裁量过重、违背比例原则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个X体,准驾车型是当事人取得驾驶资格的车型范围。《道交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未区X驾驶人的准驾车型,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其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或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包含剥夺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所有的准驾车型(包含C1和E)的驾驶资格。申请人认为案涉XXX号处罚决定裁量过重,不应吊销其准驾车型C1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XXX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龙X交通管理支队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岩公交行罚决字〔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X提起行政诉讼。

    X年1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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