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河北 2026-10-26
| 公开时间:2小时前 | 公X管理人 | |
X根据北X的申请,裁定受理X破产重X一案。X年X月X日,本院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X清算组担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X的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前X管理人(通讯地址:Xm)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X指定的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对其补充X配,同时申报人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有X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X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X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四、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0X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X、委托代理人的X件,如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席会议,还应提交X、律师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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