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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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州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医疗卫生   海南   2026-10-30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海南州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充X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海南藏族自治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X:X海南藏族自治XXX号。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至:X-X。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X年X月X日。 附件:《海南藏族自治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海X                  X年X月X日 海南藏族自治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X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X洁优美、生态X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美丽海南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X所在地城X,以及其XXX容和环境卫生X所在地城X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智慧化管X应当加强X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X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X环境卫生设施,统筹协调解X容和环境卫生X按照职责做X内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XX开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州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制X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标准和政策,承X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域X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X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民政、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宗教事务、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X洁优X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X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X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X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X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X应当加X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X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环保、节能低碳、高效集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提X容和环境卫生水X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X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X容和环境卫X场化、社会化。X(居)民委员X(居)民制定维X容和环境卫生公约,X(居)民积极参X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第X应当加X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公民维X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广X络等媒体以及商场、车站、X等公共场所的宣传媒介应当积极开X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X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条   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X住所X容和X负责划定XX容和环境卫X范围。X容和环境卫X划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一条 XX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一)X、宗教场所、企业、事业单位所X域,责任人为该单位;(二)实行物业管理X,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X,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X,责X(居)民委员会;(三)各类商X场、展览展销场所,责任人为举办单位;(四X、饭店、X、个体商铺、摊点、门店等场所,责任人为经营者;(五)X、X、桥涵、X灯、护栏、X指示X驻地范围内的,责XX容和环境卫X驻地X;(六)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X、旅游景点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七)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X雕塑、X景艺术品及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X风景林地、XX绿化带、X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责X绿化管理单位;(九)X、沟渠的公共水域及沿岸保护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责任人为管理或者运营单位;  (十X位;待建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征收拆迁工地,责任人为征收实施单位。责任人不明X,由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责任人;X结合部或者X的X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州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X容和环境卫X的责任要求是:(一)X容X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X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三)X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X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X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XX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X容管理第十四条X建(构)筑X容貌标准,保持完好、X洁、美观,并X域环境相协调。X两侧的建筑X、遮阳篷、太阳X、空调外机等设施,以及开设门窗、封闭阳台、增建屋顶、门面装饰装修等,应当符合前款X人民政X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X等公共场地,X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X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X住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栏和安全标识,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施工完毕X六条  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控制亮度和照射时间,定期保养维护,采取光污染限制有效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第十七条  XX域建(构)X一侧设置隔离设施的,优先采用透景围墙、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设施X洁、美观。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规范设置硬质围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八条  X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雕塑、X景艺术品以及候车亭、X间、线杆、电子屏等公共设施,由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定期清洗、检查或者更新,保持其完好、X洁、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公共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各类管线的检查井出现破损、移位、缺失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十九条X中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牌或者非广告的标语牌、条幅、宣传栏、指示牌、电子显示牌、店名招牌、充气装置、灯箱等户外设施X容貌标准,其尺寸规模、设计式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前款规定的广告牌、非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设施功能完好;出现外型污损、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完X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X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X审批手续。第二十条X景观林地、X树、X绿化带、园林X公共绿地建设应X容美化作用,兼顾景观、生态、游憩、防灾避险功能,并定期养护;禁止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围挡。X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X洁、美观;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理。第二十一条X供水、排水、供热、电力、照明、通信等公共设施管线设X容貌标准。架空管线应当保持规范、有X景观相协调,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已建架空X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第二十二条  XX域的建(构)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安装、设置有X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X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X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第X在不影响消防安全、X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和本地实际,X内规划建设城X场,或者划定临时设摊X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临X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X、XX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清洗、餐饮等活动,或者以机动车为工具占X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搭建舞台、拱门等临时设施举办活动的,应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X手续。X两侧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第二十四条  X容和环境卫X应当根据居民居住情况设置公共信息栏、公益宣传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X建筑物、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保持X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及时清除。第二十五条  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选址应当符X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保持X洁,废旧物资有序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影X容和环境卫生。第二十六条  X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X洁和外观良好。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X线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泄漏、撒落、带泥行驶。鼓励单位XX等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X住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X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X污水处理、粪便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X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X开发、旧城改造、新X、旅游景点X、公园、X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X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有的垃圾收集容器、接驳点、容器间等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逐步按照垃圾X类处理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清洁卫生,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鼓励有条X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免费开放使用,并设置相应指示标识。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X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X建设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X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X(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烟蒂烟盒、果皮果核、饮料罐、口香糖、纸屑、物品包装、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污油、粪便;(四)随意倾倒、堆放、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六)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X、绿地、X、公共水域及其他公共场所随意丢弃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得将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随意填埋。发现丢弃动物尸体的X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动物尸体应当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或者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第三十三条   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X指定的地点进行。X桥梁、绿化带、园林绿地及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上悬挂经幡。第三十四条  饲养猫、犬等动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动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排泄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农牧、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X流浪犬、猫的X负责组织协调居(X)民委员会予以协助。鼓X、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在适当位置设置动物粪便收集设施,对动物粪便进行收集处置。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推行X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实行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生活垃圾处理X制X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X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X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X类工作。第三十六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作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展收集、运输作业。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X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X处置核准手续;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XX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X线、时间运输。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第三十八条   X:(一)施工场地周边按有关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和明显标志;(二)开挖堆放的裸露场X遮盖、洒水抑尘等措施;(三)施工场地X及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X竣工后至验收前,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X场地,并及时修复周边因施工损坏的公共设施、绿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X以上一千X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X以上一X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XX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X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X以上五X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XX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X以上十X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X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五百X以上一千X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X以上一X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X以上一千X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X以上一X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十X以上二百X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X以上一千X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X以上二千X以下的罚款。以机动车为工具占X从事经营活动,X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X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个人处五十X以上二百X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X以上一千X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X以上二百X以下的罚款;对组织、指使张贴、悬挂的,处二百X以上二千X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X以上二千X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X以上二X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X行驶。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X以上一X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十X以上一百X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改变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对单位处一X以上十X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X以上五千X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处五十X以上二百X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X以上一百X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X以上一千X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X以上二千X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X以上一千X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乱扔、丢弃动物尸体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二百X以上三千X以下的罚款,所需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由X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X以上二百X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X以上二百X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缴纳、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X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X的罚款,对个人可以X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X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X人民政X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X;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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