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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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
(X)豫X破7号之一
债务法务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 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X)豫X破7号之一通知书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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