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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2小时前 | 公 X破产管理人 | |
民事裁定书
(X)豫X破申X号
申请人:X,X年X月X 日出生,汉族,XXX北巷 X号。
被X,住所XXXXX-1-3X委南XXX号。
法定代表人:X/span>
尚永轩X(以下简称金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以X经征求尚永轩意见,尚永轩同意将执行案件移X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执X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X年X月X 日登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裁XX尚永轩X年X月2 日至X年X月X 日的工资X.XX、X年9 月份奖金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驳回尚永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X申请强制执行。金水法院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执X号执行裁定书,以该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X作为XX场X依法X成立的企业法人X经金水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尚永轩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尚永轩对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传炜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刘贺锋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原
书记员张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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