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河北 2026-10-28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X作出(X)冀X民辖X号《民事裁定书》,X(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冀X破指字第X号《决定书》,指X金台(廊坊)律师事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但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至今未按照管理人X的《接管通知》的要求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亦未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工作。
据此,管理人现公告通知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X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若因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相关资料灭失的,你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你拒不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X可以对你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你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X管理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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