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以下简称拟公开处置所持有的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X合伙)X.X%合伙份额,特发布此公告。

XX合伙份额(份额占比X.X%),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X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持有X(证券代码:X)3.X%股权。该份额已实缴,现拟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该资产的交易对象为在中国境内X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如下条件:

1.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X能力;

2. 净资产不低于XX的单位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XX;

3. 金融资产不低于XX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XX的个人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XX。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附属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标的份额所涉底层资产现状及合伙企业相关主体情况等,请投X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次份额转让须履行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程序,尚未完成。

交易对象不得X(1)X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底层资产所涉X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X)标的合伙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底层资产所涉X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X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7)与本次转让标的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处置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X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任何对标的资产处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X年X月X日。

如投资者有意向了解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请X中国东方资产X站http:X.cn/co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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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Xspan> 田先生 孙女士

电话:X-X X-X X-X

地址:X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X-XX-X中国东X

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金融监XX 电话: X-X

财政部X 电话: X-X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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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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