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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民事裁定书
(X)闽X破1号之四
X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裁定X(以下简称宏瑞木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X)闽X破申X号之一民X审理,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1号决定X三明X公司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X年X月X日,管理XX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X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亦不具备重X条件X破产。
本院查明,截止本案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共收到X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X笔),申报债权总金额为6,X,X.XX。经管理人对上述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本院裁定确认X位债权人的X笔无争议债权,债权总金额为4,X,X.XX。此外,根据管理人财产调查及对相关资产X目前可供清偿财产已变现金额为X,X.XX。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长峰
审判员 李兆富
审判员 黄淑华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敏晶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X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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