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公布5起涉农领域典型案例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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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公布5起涉农领域典型案例

    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   云南   2026-10-29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公布5起涉农领域典型案例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充X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效果,X从全州X年至X年X月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筛选出5起典型案卷进行公布。以期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增强遵法守法意识,持续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夯实X法治根基,为德宏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X查处王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一)案情概要。X年X月X日,XX厅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X某某X养殖户王某某销售的肉鸡兽药“尼卡巴嗪”残留实测值为Xμgkg,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X-X)规定的≤Xμgkg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X年X月XX法规股将该案线索X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王某某该批次、共养殖肉鸡X只,养殖过程中饲喂含有“尼卡巴嗪”成X饲料,未过休药期即开始销售,其中X余只已对外销售,销售所得共计XX,剩余X只肉鸡去向无法查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检测结果无异议,全程积极配合。(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王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肉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积极配合X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XX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年版)X于X年X月X日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XX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普通养殖户因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足、休药期制度执行不规范导致农产品药残超标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价值。X养殖户(特别是散养户)对X,养殖规范化程度较低,不清楚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不遵守科学施用剂量,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此案提醒广大种养殖户,在X、使用饲料、农药、兽药时要仔细查看标签成X,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和规定剂量等要求。该案X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认错态度纳入裁量环节,积极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刚性的法律兼具人文温度。X查处黄某某涉嫌在豇豆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一)案情概要。X年X月X日,X部农X(昆明X对豇豆种植户黄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黄某某种植的豇豆含有农药克百威0.Xm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部公告第X号》和《禁限用农药名录》规定,农药克百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使用。黄某某种植豇豆使用农药克百威的行为涉嫌犯X于X年X月X日将该线索移X。(二)处理结果X立案调查,X人民检察院提起诉X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X。(三)典型意义。本案是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典型案例,当事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成本高、法律后果严重。警示广大农产品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该案违法线索由X部门发现,初步调查后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X提起公诉,是X领域行刑衔接的典型实践,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同向发力,值得借鉴。X查处杨某某未持有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案(一)案情概要。X年X月X日X时XX,X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X交通警察大X弄X口开展联X沃欧豹X—B大中型轮式拖X,当事人无法出示拖拉机驾驶证及拖拉机行驶X南农机X查询,无杨某某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涉案拖拉机X登记日期为X年X月X日,车辆所有人为杨某某本人,车辆被查获时处于脱检状态。(二)处理结果。当事XX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XX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X年XX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典型意义。拖拉机属于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无证驾驶、驾驶脱检拖拉机是农机领域突出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农机安全事故。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脱检大中型轮式拖X行驶,即将自身置于安全风险之中,X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该案警示广大农机操作人员,驾驶牌证管理类农业机械,必须依法取得对应驾驶证件,按规定按期完成农机安全检验,坚决杜绝无证驾驶、X。X查处张某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石斛)案(一)案情概要。X年X月,当事人张某XX修建森林X期间,从因施工推倒树木上先后采摘X株兰科植物(石斛)带回工棚旁种植存放,X年X月X日X时X环食药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德X鉴定,此X株石斛均属于二级保护野生植物。X年X月X日,X人民检察院将该线X,X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案件卷宗进行研判,依法对当事人张某进行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植物长苏石斛X株、球花石斛2株、刀唇石斛1株)的违法事实。(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XX农XX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X农规﹝X﹞2号)附件1序号X第2阶次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供述采摘石斛目的(计划工期结束后带回家中种植观赏)综合考X对当事人张某作出没收涉案X株野生石斛,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典型意义。石斛属所有野生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须依法X采集证。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采集证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石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在现实中,不少群众对石斛属野生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认知不足,擅自采挖野生石斛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案件查处,能进一步纠正群众将野生石斛当作观赏、草药等用途随意采X,警示广大群众不得随意采挖石斛等野生兰科植物,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原生栖息地,X域生物多样性。X查处龚某某X、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情概要。X年X月X日X时许,龚某某携带自行组装电鱼器、鱼篓、头灯等工具,X国家湿地公园(丙赛桥头)X内使用电捕方式进行捕捞,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梁河X认定,涉案渔货物价值人民币X.5X。(二)处理结果。龚某某X、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X依法对龚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群众,电鱼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即使捕获数量少、涉案价值低,也不能成为违法免责的理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持续加X、禁渔期巡查和普法宣传,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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