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湖南 2026-10-23
湖 南 X 郴 州 X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湘X破X号之二
X年XX管理人(以下 简称管X(以下简称瑞香米业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X破产。
本X成立于X年X月XX(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X郴 XX桥口X,法定代表人X经营范围: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在全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内经营);糕点(油 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月饼)加工、销售(在全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内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 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X售(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 定的有效期限内经营);政策允许的土特产品加工、销售。
X年X月X日,本院X提 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X为管理人。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裁定确认,X等六户债权人对瑞香米业公司享 有到期债权X,X,X.XX,其中税务债权X,X.XX, 抵押债权6,X,X.XX,普通债权X,X,X.XX,劣后 债权2,X,X.XX。本案职工债权共有三户X,XX。截 X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为0X,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清偿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院认X现有财产的调查及 接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 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合理可行的重X或和解方案, 不存在重X或和解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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