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轻工纺织食品 河南 2026-10-29
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公告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X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应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为XX第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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