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及相关利害关系人:Xp>X立案调XX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X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X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X于X年X月X日取得将覃静鑫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未经覃静鑫同意冒用覃静鑫身份信息X相关登记(备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X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X知书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X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X拟撤销X年X月X将覃静鑫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X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X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刘大魁 联系电话: X-X
XX场X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