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市政房地产建筑 四川 2026-10-23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X号
各潜在投标人:Xp>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X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标题:招标人的财务要求请求予以澄清并需改相关条款
1.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财务要求“近X年(限定在X年以内)无亏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予以澄清并修改招标文件该条款。 2.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1条规定:财务要求近三年(限定在X年以内)无亏损。企业年度亏损不等于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部XX场环境、研发投入、行业周期影响出现阶段性亏损,但依然具备充足资金、履约能力,可以完成本项目工作。 将“近三年无亏损”作为门槛,变相以利润指标设置准入壁垒,把存在阶段性亏损但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违背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法律依据X《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X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导向: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利润类财务指标;企业某年度亏损不能直接等同于不具备履约能力,不得将“近三年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但不得硬性要求必须连续盈利、不得亏损;允许企业以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授信证明等佐证履约能力,而不是以“是否亏损”一票否决投标能力或资格。 四、质疑请求 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近三年无亏损”要求作出正式书面澄清;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近三年无亏损”的财务要求;调XX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财务能力;若企业存在亏损,可附加银行资信/授信证明佐证履约能力。 请贵方在收到本质疑函后,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书面质疑答复,并按规定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更正公告。
回复: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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