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X年X月X日X:X | X年X月X日X:X |
| 2 | 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X部X 4、拟配备的设备 |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5台煎药机得XX,配备X台煎药机得XX,配备X台煎药机得XX。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X电子章,未提供不得X。 |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5台煎药机得5X,配备X台煎药机得XX,配备X台煎药机得XX。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X电子章,未提供不得X。 |
| 3 | 采购文件-X要求 9、产品质量信誉要求 | 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近三年内未被各级药品X行政处罚。 | 删除该项 |
| 4 | 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X部X增加“产品质量信誉要求” | 无 | 投标人承诺投标人及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近三年内(指投标截止当日倒算不超过三年)未因药品质量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得5X。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X电子章,未提供不得X。投标人对提供的承诺函自行负责,投标人需充X了解清楚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行政处罚情况,因投标人信息掌握不完X,造成的承诺内容不实,将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限期X改、告诫提醒、行政约谈等,属于行政纠正或指导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处罚亦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判断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