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海南 2026-10-30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XX(下称“三亚中院”)裁X(下称X”)强制清算一案。X年X月X日,三亚中院指定北京金杜(海口)律师事务X清算组(下称“清算组”)开展强制清算工作。
依据清算组调X(原名XX公司)于X年X月X日成立,X资本为人民币XX,各股东持股比例及认缴出资X别X黄贤微持股X%,认缴出资XX;陈辛夷持股X%,认缴出资XX;展建国持股X%,认缴出资XX;张西持股X%,认缴出资XX;高洁持股5%,认缴出资5X;刘晓梅持股5%,认缴出资5X;于田伟持股5%,认缴出资5X。经查阅工商内档资料,未发现上述股东的任何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其实缴出资均为0X。
一、请股东黄贤微、陈辛夷、展建国、张西、高洁、刘晓梅、于田伟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清算组联系补缴出资。
二、如各股东已实际缴纳出资,或对本公告所列出资义务的有无、数额、缴纳形式等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清算组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未缴纳出资且未提交证据或异议的,视为对本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清算组通讯地址:X 联系人:X周律师X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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