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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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X)浙X破X号
本院于X年X月XX的申请,裁定X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君安世纪X为企业破X的债权人应在X年X管理人(通讯地址:X9层;联系电话:蒋律师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下午X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X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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