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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人民法院:(X)浙X破X号X

    公告

    (X)浙X 破X 号

    本院于X 年X 月X 日根据债权人蔡敏霞的申请,裁定受理债X(以下简称骊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 年8 月X 日指定X担任管X的债权人应于X 年9 月X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1 XX 室;联系人:X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 年X 月X 日X 时在浦沿人民XX服务”X小程序X)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X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X的股东,如果在公告之日前X资金没有实际缴纳的,须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实缴X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X)浙X破X号破产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正本).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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