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7
公告
( X)浙 X 破 X 号之一
X 年 5 月 X 日,本院根据浙X申请裁定受理吴友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在债务清理期间,吴友德未全面配合管理人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致使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故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吴友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将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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