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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X管理人 | |
X
民 事 裁 定 书
(X)闽X破3号
X管理人。
代表人:X理人团队负责人。
X年XXX场X的申请,裁定受X破产清算一案,经采用摇号方式,于X年X月X日指定X担X管理人。
本院查明,X成立于XX资本XX,股东李鸿源持X营业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公司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新能源产品、光伏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X上销售电子产品、五X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吊销日期为X年X月X日。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X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其名下无财产可供X配,亦无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管理人认X已停止经营,无经营场地,无重X或和解的可能,申请宣X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X财产不足以X破产费用为由,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X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清算不能,其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又无其他财产可供X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X破产;
二、终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郑秀恋
审 判 员 陈立雄
审 判 员 刘惠贤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正
书记员 廖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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