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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X管理人 | |
公 告
(X)粤X 破1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鸿愿的申请于X 年7 月X 日裁定X(下称广东汇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 年8 月6 日指定广东广鑫律师事X的债权人应自X 年9 月X 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X;XXXX 号XX;联系电话:X-X、X;邮政编码: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适用快速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定于X 年9 月X 日8 时X X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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