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 江苏 2026-08-21
|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X管理人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受理指定后,多次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经营X全部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簿、合同资料等财物文书,但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失联、拒绝移交,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任何印章及证照,具体包括:
1.公司公章;
2.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3.法定代表人私章、各类项目章、业务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全部经营证照。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防范他人冒用印章签订合同、转移资产、恶意负债,保障破产程序正常推进,管理人依法作出如下声明:
一、债务X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X年X月X日)起全部作废。
二、自破产受理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前述作废印章、证照签署合同、出具欠条、收款、对外担保、X工商、税务、银行业务等行为,均属无效行为,相应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债务人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所有与债务人存在交易、往来的单位、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债务人款项X、债权确认、合同履行、资产处置等事项,仅以管理人加盖管理人印章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唯一有效依据,加盖债务人旧印章的文件管理人均不予认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四、现责令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保管印章证照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日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移交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逾期仍拒不移X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X破产管理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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