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4
|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X管理人 | |
X的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前向X管理人(通信地址:XXX9号5XX室;收件人: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对申报人补充X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X的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X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X管理人
二O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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