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安徽 2026-08-21
(X)皖X破1号之三
X年X月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X年X月X 日,共有X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X,X,X.XX,经管理人审查认定成立X户,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X,X,X.XX,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为推进淮南国际X续建、竣工验收,达到合格交付、依法销售或处置条件,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续建投资人及续建施工单位,三方签X总承包合同X总造价约8,XX,已产生运营管理费用约XX,依据《继续债务人营业方案》,上述费用合计约9,XX按照共益债清偿。除上述已确认债权及共益债务外,尚有部X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存在争议,待后续继续处理。
截至管X宣告破产之日,管理人未收到债务人、任何债权人或任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提出重X或和X名下主要资产为土X,其一期项目虽经续建,但后续X,二期项目亦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不X目前无任何在建、拟建或可运营项目,其主营业务已实质停止,彻底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不具备通过重X或和解实现企业拯救的可能。
本院认X截至X年X月XX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X,X,X.XX,共益债约XX总造价约XX,已产生运营管理费用约X名下主要资产为土X等实物资产,经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徽大X评估,X场价值约人民币2.7XX执行程序多次处置均无法变现,目前无法通过处置资产清偿到X亦无其他可供偿债的货X名下淮南国际商城项目一期虽经续建,但后续X,二期项目亦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不X目前无任何在建、拟建或可运营项目,其主营业务已实质停止,彻底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条件,不具备通过重X或和解实现企业拯救的可能。
审判长李林
审判员余培
审判员张怀武
二0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玉辰
书记员邸冬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X。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X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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