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1
释明责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
根据管X唯一股东为张学刚(X的法定代表人兼XX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X日X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自X、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自通知之日起X日内,前往管理人处(王雨涵,X,XXX2号X)接受管理人的询问,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4、自通知之日起X接管、调查工作,如逾期未履行,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X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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