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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闽01破7号福建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二审上诉费用的通知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福建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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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关于缴纳二审上诉费用的通知

    关于缴纳二审上诉费用的通知

    XXXX)闽XX号,并于XXX日指定华兴会计师事务所X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XXX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X款项相关诉讼的方案》(以下简称《诉讼方案X款项事宜向福州中院提起对外追收债权之诉。现一审判决已作出,现将有关情况及上诉费用缴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福州中院于XXX日作出(X)闽X民初XXX车位预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负担。XX债权人福建X公司指定账户XX,并未据为己有或用于个人目X承担。

    二、管理人的上诉安排

    管理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持有异议,X提X资金,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诉讼方案》约定:“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应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垫付相关诉讼费用(诉讼的费用总额暂估为X,X.XX,具体金额以实际起诉金X退还诉讼费用,退还的诉讼费用全额退还给垫付诉讼费用的债权人。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有债权人垫付相关诉讼费用的,管理人将放弃追索该笔债权。”

    三、上诉费用金额及缴纳要求

    管理人已收到福州中院开具的《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X)闽X民初X号,通知载明:本案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X.X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请有意垫付上诉费用的债权人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将上诉费用汇入管理人指X《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载明的缴款码统一向福州中院缴纳;并将汇款凭证及垫付意愿书面告知管理人(联系电话:【X-XX】):

    户 名:X破产管理人】

    开户XX】

    账 号:【X

    缴款码:X(福州中院《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载明,管理人凭该缴款码统一缴款)。

    交款方式(债权人也可直接缴款):1.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招商、兴业、农信社、中信、交通、邮储、民生、平安、海峡、厦门银行、厦门国际、华夏、泉州银行的柜台、手机XX缴款;2.X—X服务—政务综合—非税缴款,或在“X服务”页面搜索“福建非税”,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3.

    票据说明:缴费成功并二审立案后,自动生成电子票据,可访问“福建财政”X公众X站“电子票据查验X”专栏,凭缴款码或电子票据号码查验X电子票据。

    四、逾期未垫付的后果

    根据《诉讼方案》的约定,如在上述期限内仍无债权人垫付X限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福州中院将按撤回上诉处理,管理人依法不再提起上诉,并放弃对该笔债权的追索,该笔债权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回收。

    特别提示: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且上诉费须于收到福州中院《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时间紧迫,请各债权人及时决策X退还的上诉费用将全额退还给垫付债权人;但任何诉讼均存在风险,如证据充X性、新证据的出现、审判人员的判断等因素均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管理人对案件结果不作胜诉保证。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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