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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闽X破X号之二
代表人:X管理人负责人。
X年X月X
本院认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X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经管理人X有可供X配的财产,且无法清偿破产费X及X财产状况说明、财务报表、账册等重要资料,亦导致破产清算无法进行。故管理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X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X配的其他财X迫加X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郑德锋
审判员 黄建廷
审判员 谢婷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芃
书记员 陈斌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X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X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XX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XX提交破产X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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