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82破7号建德市人民法院:(2025)浙0182破7号——杭州童森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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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浙0182破7号建德市人民法院:(2025)浙0182破7号——杭州童森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书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浙江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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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人民法院:(X)浙X破7号——杭州X公司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X)浙 X 破 7 号

    X管理人(由浙X担任)的负责人。

    X年X月X日,本院作出(X)浙 X 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杨金土、X(以下简称“童森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X管理人。X 年 8 月 X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管理人于X年X月X日将其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3户债权人的3笔债权无异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张春霞、姚晶晶、翁刊、高锋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债权,其中管理人对张春霞、姚晶晶的债权予以认定,对翁刊、高锋的债权不予认定。另因担保人偿还了部X债务,管理人对X的债权进行了调X。管理人调X了债权表,对须审查的 3 户债权人的债权送达各债权人审查,核查期内,无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X税务X)、X等 5 户X享有的债权X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廖 明 军

    审 判 员 洪 锦 平

    审 判 员 徐 永 宝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李 威 威

    书 记 员 郎 梦 园

    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X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债权类型

    1 国家税务X X.X 税收债权

    2 国家税务X X.X 普通债权

    3X X 普通债权

    4 X X.X 普通债权

    5 张春霞 X.X 普通债权

    6 姚晶晶 X 普通债权

    7 国家税务X X.X 劣后债权

    合计 X.6

    附件

    民事裁定书(确认无异议债权).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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