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浙江 2026-08-27
民事裁定书
(X)浙 X 破 7 号
X管理人(由浙X担任)的负责人。
X年X月X日,本院作出(X)浙 X 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杨金土、X(以下简称“童森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X管理人。X 年 8 月 X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管理人于X年X月X日将其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3户债权人的3笔债权无异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张春霞、姚晶晶、翁刊、高锋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债权,其中管理人对张春霞、姚晶晶的债权予以认定,对翁刊、高锋的债权不予认定。另因担保人偿还了部X债务,管理人对X的债权进行了调X。管理人调X了债权表,对须审查的 3 户债权人的债权送达各债权人审查,核查期内,无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X税务X)、X等 5 户X享有的债权X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廖 明 军
审 判 员 洪 锦 平
审 判 员 徐 永 宝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李 威 威
书 记 员 郎 梦 园
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X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债权类型
1 国家税务X X.X 税收债权
2 国家税务X X.X 普通债权
3X X 普通债权
4 X X.X 普通债权
5 张春霞 X.X 普通债权
6 姚晶晶 X 普通债权
7 国家税务X X.X 劣后债权
合计 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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