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江苏 2026-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为切实维护全体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有序地表达职工债权意见,经破产管理人资格审查,现指定职工代表事宜决定如下:
一、指定职工代表
经破产管理人X(联系电话:X)为债X破产清算案的职工代表。
二、指定理由
1.上述人员符合职工代表条件,属于债务人名称职工,职工债权已获破产管理人调查确认;
2.上述人员经破产破产管理人综合考察确认,能够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全体职工的共同意见和合理诉求;
3.上述人员自愿履行代表职责,有时间、有能力参加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沟通、协商、发表意见等工作。
三、职工代表的职权范围
上述职工代表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以下职权:
1.出席债权人会议,就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债权清单确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及债务人会议表决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内容)发表意见;
2.若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出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与日常监督工作;
3.负责及时将破产管理人的通知传达给全体职工,并向破产管理人合理、合法地反映职工的诉求;
4.有权代全体职工签收破产管理人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特别说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的权利是“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如破产管理人在表决方案中约定“职工债权X体计为一户一票”的,职工代表的表决意见即为职工债权X体的表决意见。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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