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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 年 7 月 9 日,XX人民法院根据杨大新X破产清算一案。X 年 5 月 XXX公司管理人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XXX公司破产X查明:X 年 8 月 X 日,XXX第一次债权会议。截至目前,共有 X 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 X,X,X.XX,经管理人审查债权及提交债权人会议核对,管理人初步审核确认债权共 X 户(X 笔),总金额XX,X,X.XX,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 笔,金额XX,X.XX;税收债权 1笔,金额XX,X.X X;普通债权 X 笔,金额合计X,X,X.X X。另有职工债权约 2,X,X.X X正在审核。
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明显资不抵债,且无重X或和解可能性。故管理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X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邢晓娜
书 记 员 施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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