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7
浙 江 X 温 州 X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X 年 8 月 4 日,本院根据牛大伟的申请,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知一会计师XX的债权人应在 X 年 9 月 X X管理人(通讯地址:X7 X南首,联系人:XX)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X 年 9 月 X 日下午 X(X X 号)十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X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X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X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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