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08-27
XX根据债权人X的申请,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X对被申请人海之鑫X破产X审理。经X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X为海之鑫X破产X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3号决定书,指定X担任海之鑫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 程序终结之日,贵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X及 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 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藏、私X、转让、出售企业财产;不得签 订合同;
三、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 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方应于X年X营业执照 正副本、全部印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文书资料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上午8时XX在荔城法院西天尾法庭(地址:X准时参加。
如对本公告中所列事项有异议,贵方可于X年X月X日前向本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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