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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开 人:X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
(X)六朝破管字第2号
南京信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X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债务人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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