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111破27号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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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苏0111破27号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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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

    公开时间:XX钟前 公 开 人:X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责任释明公告

    (X)六朝破管字第2号


    南京信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X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债务人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2.董监高责任释明.pd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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