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0
台 州 X 椒 江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根据杨美香的申请于 X 年 8 月 X 日裁定受理张从
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院于 X 年 7 月 X 日指定浙江
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X 3F;邮政编码:X;联系人:Xn>
余礼良;联系电话:X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张从国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张从国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
付财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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