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环(惠阳)罚〔X〕X号
法定代表人:X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T
住所:XX新圩XX
X年X月X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X年X月X执法人员到位XX新圩XXXX公X1)你单位主要从事豆制品食品加工生产,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T)、排污许可证,已X环评审批验收手续;(2XX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有运作,废水排污口有废水排放。(3)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X泡豆-磨浆-煮浆-点浆-成型-包装;(4)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锅炉废气和废水,经配套建设的环保治污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废水当日排放量大约X吨;主要排放污染物种类有悬浮物、五日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pH值、动植物油、总磷、氨氮等;(5X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水XX年X月XX惠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X〕X号]显示:按X《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X/X-X)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你单位X年X月X日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X.X倍,总磷超标0.X倍,悬浮物超标0.X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X.6倍,氨氮超标0.X倍,其余X析项目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X年X月XXXX》1X》1X1X>
2、X年X月XXX对你单位经理林俊怀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部门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意见;
3、X年X月X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X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陈吉光、授权委托人林俊怀的X明;
4、X年X月X日你单位提供的X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被委托人权限的相关情况;
5、X年X月XX惠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X〕X号],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
6、X年X月XXX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X环(惠阳)违改〔X〕X号),证明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经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X采纳,理由:你单位于X年X月X日XX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惠环赔〔X〕X号)。且你单位积极X改,根据X年X月XX惠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X〕X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DWX):总氮无相应评价标准,其他X析项目浓度符合限值要求。根据《XX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二章规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上述第(1)项从轻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罚款金额的X%降低处罚;(5)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符合上述第(5)项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按罚款金额的X%降低处罚;该从轻处罚情形可以单独适用,或可与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合并适用,但降低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金额。综上,你单位适用降低处罚情形,现按照罚款标准的X%降低处罚,根据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X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X治,并处十X以上一百X以下的罚款;情节严X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X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X〕7号)附件1《X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2.7.1裁量标准规定: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5个8%;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X域:X域0%,超标情况:水污染物超标8倍以上X倍以下X%,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
1. 责令你单位改正;
2. 处人民币XXX(¥X.X)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X缴纳罚款(详见《罚款缴纳提示》)。逾期不缴纳罚X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X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X申请行政复议X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X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XXX
联系电话:X-X
地 址:X淡水XXX号
邮政编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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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