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8-25
江 苏 X 沛 X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X)苏 X 破 X 号
格日(上海)企业咨询管理事务所:
本院根据格日(上海)企业咨询管理事务所的申请,于X 年 7 月 X 日裁定受理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7 月 X 日指定江苏圣典X和X组成的联合体为X管理人。你公司应在 X 年 9 月X 日前向X管理人(通讯地址:X1 X 1-X 室,联系人:X系电话:X,联系人:X系电话: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对你补充X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定于 X 年 9 月 X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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