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江苏 2026-08-25
|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X管理人 | |
江 苏 X 沛 X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X)苏 X 破 X 号
X 年 7 月 X 日,本院根据格日(上海)企业咨询管理事务所的申请,裁定受理X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指定江苏圣典X和X组成的联合体担任X管理人,孟楚晗为管理人的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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