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江苏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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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X)苏X破申X号
申请人:X)企业咨询管理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A1K1M9YX,住XXX号AX3层X室( 上海庙X) 。
投资人: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X号码,汉族,X。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X,统一社会信用代XL,住所XXX张庄X东李庄。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格日(上海)企业咨询管理事务所同意,决定X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X年X月X日,本院X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X于X年X月X日X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亚南,X资本金XX人民币,住所地X张庄X东X,股东为王亚南、李柏良,被申请人主要经营:桑拿设备、光波浴房、家用电热取暖器、家用美容、保健电器生产、销售,厨房、卫生间用具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X作出(X) 苏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X对王亚X徐州X行X. XX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8 XX人民法院作出( X) 苏X执X号之二执行裁定,将执行依据为( X)苏X民初X 号案件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X徐州X行变更为申请人格日( 上海)企业咨询管理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申请X住所地位于X内,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执行案件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X年X月X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 X)苏X破申X号之一通知书,告知其提出异议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综上,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格日(上海)企业咨询管理事务所对被申请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林
审判员 李霞
审判员 李萌
二○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X
书记员 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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