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化工 广东 2026-08-24
| 公开时间:XX钟前 | X管理人 | |
X破产清算案
一、与管理人主动联系,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及实缴出资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相关义务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如相关义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X罚款,甚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后果。
管X XXXX号XX。特此通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清算组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X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X债务X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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