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6
公告
(X)浙X破X号
本院于X年X月X日根据申请人湖州璟熙企业管理合X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被X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企业破产管X的债权人应在X年X月XX管理人(通讯地址:X1XXX;联系电话:陈梦梦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下午X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X件。
特此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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